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夏馆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司法手段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李某5年前做酿酒生意期间,多次向赵某购买豆类等材料,因未支付现金而向赵某出具2万元欠条为凭。赵某多次追要欠款,李某虽口头答应支付,却故意推托拒付。2022年1月份,赵某无意在半路碰上李某,便拦住李某再次索要欠款,李某仍然声称没有钱付,二人遂发生撕打,被民警带至当地派出所处理。
李某在民警的解劝下,给赵某写下保证书,承诺三天内先付5000元,但三天后李某以赵某打人为由继续拒付欠款。无奈,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面对自己所写的欠条和保证书,李某一改常态,理直气壮地辩称自己之前与赵某交易,均是在收到下一次货物时就用现金付清上一次货款,最后一次收货时全部付清,当时忘记收回欠条,而保证书只是当天为了摆脱赵某纠缠才写的。可是李某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印证曾给赵某付款的事实,赵某也不予认可李某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自己辩称已给赵某付清货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双方发生纠纷被带至派出所时,当着民警的面自愿写出付款保证,足以证明被告所称其早已付清欠款的事实不存在,故依法作出李某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
法官提醒
法治社会尤其讲究契约精神,买卖交易更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及时履行所负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发生债务关系时,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欠条,以获得最有利证据,还款后要及时索回借据原件,若债主不给欠条,应当让债权人写收条或者保留还款的证据,以避免被债权人以借据为凭重复要求还钱,此外,还可以以银行转帐凭证,第三人证言来证明自己的还钱事实。(供稿:内乡法院 聂传青 郑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