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有权探视。因孩子称不愿意见母亲,父亲诉至法院请求中止母亲的探望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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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探望权纠纷案,法院驳回尤某关于中止前妻曾某探望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2008年,尤某与曾某登记结婚,2012年6月生育儿子小尤。2017年,尤某与曾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尤的抚养权归曾某,曾某处理名下某房产时不得影响小尤学位的使用。后尤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小尤由尤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
2022年,小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尤某与曾某关于房产归曾某的协议无效。小尤提起诉讼后,曾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时候都会问小尤为什么要这样做,导致小尤很难堪。无奈之下,小尤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妈妈的行为,拒绝妈妈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庭审中,曾某辩称,自己从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出现烦躁、敏感、逃避的情绪是父亲尤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非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心理。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地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小尤的声明以及法院对小尤的询问,小尤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是不希望母亲探望。
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对曾某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曾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今后不会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会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综上,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此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中止探望的情形。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满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同时规定,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应中止探望。
该案中,小尤有表达暂时不想母亲探望的意愿,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小尤和曾某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发现小尤仅是不希望母亲探望时对其发问、使其陷入父母纷争的尴尬境地,曾某并不存在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同时,法官对曾某普及了科学育儿的理念。最后,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驳回尤某关于中止曾某探望权的申请。
在此提醒离异家庭的父母,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在于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孩子心理压力,同时满足父母探望需求、解决社会矛盾。行使探望权要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不把持、不教唆未成年子女,亦不得采取强制、强行等不法不当方式进行探望。当事人应当在不打扰直接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及子女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过度强调“探望”本身。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要有边界意识,父母双方应以子女意愿为重,抛开“私人恩怨”,不把成年人的恩怨带到孩子的成长印记里,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融洽的生活空间。
【撰文】邓子良 丰雷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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