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所得税法中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一般是以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判断的.
例如:对于服装企业,缝纫机:价值几百元,都是进固定资产的.
如果价值低或容易损耗的资产,一般进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处理的.
分期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怎么处理?
1993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将支付的进项税计入所购进资产的成本.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购进的固定资产"涉及的销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凡购置符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
那么企业采用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处理呢?关键是何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的购买方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时问可以是购买日或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时,也可以是每一期款项支付时.无论是在购买日还是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时取得发票,对于销售方或购买方而言存在一定的阻力,因此在每一期款项支付时取得专用发票成为双方均可接受的现实选择,也符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商品销售方而言,如果与购买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应该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商品购买方而言,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的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一般情况下各期付款额包含货款部分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两部分.除非在购买合同中约定增值税款先行支付,仅对货款部分分期支付.结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按付款额中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照付款额中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现值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特设明细科目"待付进项税额";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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