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是否可以被否定应满足何种条件?
公司人格是可以被否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权人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5.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有着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