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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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合同价格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胡海东律师解答:
合同价格是不是商业秘密,要依据价格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而定,如果符合的就是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从法条中可以总结商业秘密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秘密性,即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2、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3、商业价值性,即具有价值性、经济性和实用性。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胡海东律师解析:
商业价值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经济性,商业价值的经济性应有程度上的要求,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不是同行业已经公开的通常方法能带来的利益,而是高出通常方法能带来的利益,能在同行间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即相对实用性。
(2)商业价值不仅包括已经完成的,也应当包括正在研究,尚未形成的独立商业价值性。
(3)可应用性,即可以被重复使用和应用。此处的可应用性不仅指实用性,而应当结合商业信息的经济性综合考虑。
(4)结合秘密性而言,因为未公开而成为稀缺信息,所以具有市场交易的资产价值,信息的拥有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的方式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胡海东律师简介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劳动部主任,诉讼案件主办律师。
2020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以谦虚严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奉行的执业理念是: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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